“六·一”臨近,上海監管部門集中公布一批兒童相關產品典型案例
人民網上海5月30日電 (龔莎)5月30日,在“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公布了一批“鐵拳”行動兒童相關產品典型案例。
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汽車
上海拓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汽車案中,據介紹,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拓知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擅自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汽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3.69元,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遙控翻斗車和遙控變形車兩款電玩具產品沒有中文標識,且無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0年修訂)》規定,電玩具需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后方可出廠、銷售。經查,當事人共計銷售遙控翻斗車15個,遙控變形車27個,違法所得93.6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而在上海市黃浦區進寶文具商店等10家經營主體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認證的玩具及不合格玩具、文具系列案中,據介紹,2021年,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黃浦區進寶文具商店等10家經營主體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認證的玩具及不合格玩具、文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合計罰沒款163784.4元,形成系列案件。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福佑門小商品市場開展兒童玩具、文具產品質量執法檢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供圖
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抽檢及日常檢查中發現上海市黃浦區進寶文具商店等10家經營主體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認證的彈射玩具、電動塑料玩具、塑膠拼圖玩具等各類兒童玩具合計161件,鉛筆、風扇筆、減壓筆等各類不合格文具合計676支,涉案貨值金額410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個涉案主體銷售商業混淆兒童玩具
上海泓葉玩具有限公司等銷售商業混淆兒童玩具不正當競爭系列案中,據介紹,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泓葉玩具有限公司等七個涉案主體銷售商業混淆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作出共計沒收違法商品427件,罰款0.9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對本市浦東、黃浦、徐匯、長寧等四個區的多個小商品市場同步開展檢查,發現上海泓葉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匯區王建兵兒童玩具經營部、趙某、應某、何某、姚某、陳某等七戶經營主體對外銷售與“樂高”品牌包裝、裝潢、形狀相近似的兒童玩具。截至案發,上述案件涉及近似玩具432件,涉案金額3.9408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不合格學生服裝及冒用他人廠名
忻某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學生服裝及冒用他人廠名案中,據介紹,2021年4月23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忻某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學生校服及冒用他人廠名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涉案產品及改正冒用他人廠名行為、沒收不合格針織學生服69套、罰款人民幣58240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省級監督抽查時發現,當事人委托他人加工的針織學生服因繩帶過長不符合安全項目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在委托他人加工涉案產品后,還擅自加貼標注“上海服裝集團品牌發展有限公司”字樣的合格證。涉案產品共70套,貨值金額人民幣18200元,當事人支付委托加工費人民幣2660元。截至案發,除市場監管部門抽樣檢驗購買1套外,當事人尚未對外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家具、安全座椅
震喜家具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椅子(兒童家具)案中,據介紹,2020年6月,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對震喜家具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椅子(兒童家具)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椅子23件;罰款39700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生產的椅子(兒童家具)(基本款),在兒童家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被認定“結構安全(孔及間隙)”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經調查,當事人生產涉案椅子25張,貨值金額39700元。市場監管部門抽檢送檢2張,其余23張由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椅子(兒童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而在上海程熠嬰童用品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中,據介紹,2021年8月23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程熠嬰童用品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兒童安全座椅)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146.34元,罰款人民幣73396.08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監督抽查檢驗結果,當事人在某網絡購物平臺銷售的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產品因動態試驗項目不符合GB27887-2011《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第5.1.4條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以每臺495元的價格從生產商江蘇雨燕嬰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處采購了30臺型號為Y-D02的“機靈寶貝”品牌兒童安全座椅,以每臺2999元的價格對外銷售。至案發,累計銷售6臺,銷售額6116.34元,貨值金額30581.7元,違法所得3146.3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以次充好 將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作為獎品
上海歌發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中,據介紹,2021年4月20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歌發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紅領巾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650元的行政處罰。
經抽樣檢測,當事人銷售的紅領巾纖維含量項目和裁剪縫制針距不符合相關標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店鋪以0.65元/條的價格對外銷售涉案紅領巾,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650元。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而在上海佳百銀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將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作為獎品等案中,2022年1月,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佳百銀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將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作為獎品等違法行為作出了沒收涉案產品并罰款人民幣5.002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對其在售的玩具進行監督檢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供圖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主要經營游藝娛樂活動,從電商平臺購入安然入夢盲盒擺件12個,慣性回力車100個、手指籃球玩具154個、盒裝大雄擺件15個用于消費者在其店內游藝機游戲后得到獎勵彩票進行獎品兌換。上述四款產品均沒有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其中盒裝大雄擺件、慣性回力車、手指籃球玩具同時未經3C強制認證。本案貨值金額共計572.5元。
當事人將上述未經3C強制認證且沒有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作為獎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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