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工資怎么支付?哄抬物價要承擔什么責任?收好這份法律指引
針對當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較為關心的法律問題,市司法局經過研究梳理,圍繞不配合核酸檢測、偽造變造檢測報告,哄抬物價,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應急征用的依據與程序,造謠傳謠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形成了有關問答指引。
當前疫情防控處于最關鍵的階段,建議廣大市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主動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一、不配合核酸檢測、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的法律責任
問:疫情期間,如果有人拒不配合核酸檢測,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采取的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措施。第八十三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項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因此,拒不配合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信息,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問:有人為了出行應付檢查,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編造核酸檢測報告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如果因偽造、編造核酸檢測報告行為,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偽造、編造核酸檢測報告,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在當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下,主動配合核酸檢測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要存在僥幸心理、觸碰法律底線。
二、哄抬物價的法律責任
問: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經營者趁機漲價,是否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部分經營者對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系最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產上述商品所需的相關原輔材料等,趁機漲價,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制造或加劇了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平穩開展。
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問: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1、行政責任。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對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合同履行“不可抗力”的理解適用
問:受疫情影響,很多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疫情能否認定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著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新冠肺炎疫情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2020年疫情期間,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在具體理解和適用不可抗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考慮因果關系和影響程度。雖然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著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在合同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來認定是部分還是全部免除責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已經延遲履行之后,才發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2、鼓勵合同繼續履行。對于疫情防控期間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勵當事人按約繼續履行;對于合同能夠履行而拒絕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確因疫情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繼續履行;如果不能替代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3、注重利益平衡。對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平衡好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責任份額。
4、倡導友好協商。疫情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歸咎于某一方的過錯。在特殊時期,大家應當樹立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的理念,倡導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誠實信用、責任共擔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解決矛盾分歧;對協商不成的,鼓勵優先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訟途徑解決。
四、疫情期間的勞動關系
問:對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或者其他隔離管控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工資如何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居家辦公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根據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和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通知》(工發電〔2020〕4號),對于企業安排以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職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鼓勵企業與職工樹立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勞動關系,盡可能協商解決有關工資待遇問題。
五、應急征用的依據與程序
問:政府及其部門是否有權征用賓館等場所作為疫情防控的集中隔離和健康觀察場所?
答:《民法典》《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因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包括應急所需的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還明確,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可以臨時征用具備相關條件的賓館等場所作為集中健康觀察點。因此,政府及其部門為疫情防控需要臨時征用賓館等場所,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問:實施應急征用應當履行什么程序?
答:《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規定,實施應急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在使用完畢或者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依法予以返還、補償。2020年6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上海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20〕6號),對應急征用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包括應急征用憑證的開具及載明的內容、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合義務、被征用物資的管理與返還等。
問:實施應急征用后應當如何補償?
答:《上海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20〕6號)對補償通知、補償材料、補償范圍和標準、補償認定、補償方式、補償撥付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自收到應急征用物資使用情況確認書或者補償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實施應急征用單位提交補償的相關書面材料;實施應急征用單位收到后,應當根據補償范圍和標準,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補償金額予以審核,確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經批準后,實施應急征用單位與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應急征用補償協議,財政部門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撥付補償資金。
問:應急征用發生爭議該如何解決?
答:疫情防控是當前的頭等大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支持與配合。政府及其部門開展應急征用及補償工作,應當注重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妥善做好場所清理、物品保管、安置補償等工作。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發生爭議時,盡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途徑解決。
六、造謠傳謠的法律責任
問: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卻總有一些人試圖編造、散布各種引發焦慮、恐慌的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1、造謠傳謠擾亂公共秩序的,應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造謠傳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造謠傳謠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以下犯罪:(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類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3、造謠傳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明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編造、散播謠言或者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行為,均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于個案事實紛繁蕪雜,本指引不構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適用和法律效果評價,僅具有參考意義。當前疫情防控處于最關鍵的階段,建議廣大市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主動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眾志成城,共克時艱。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通過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以及“12348上海法網”網站、App咨詢,有專業人員24小時在線提供法律咨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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