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多關注小區事務,避免問題積少成多
中遠兩灣城業委會起訴前物業判決返還4000萬元引關注,律師提醒業主、業委會——
多關注小區事務,避免問題積少成多
■本報記者 謝飛君 王閑樂
近日,中遠兩灣城業委會起訴前物業,法院一審判決前物業返還全體業主4000萬元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判決書顯示,該判決于今年1月31日作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也就是說,目前該判決尚未正式生效。
“雖然判決還沒有正式生效,但這起公共收益追索類案件因金額巨大,已經給物業行業、業委會和普通業主帶來很大震撼。”長期關注社區治理的上海青年業委會委員聯誼會秘書長、眾蟻社區創始人韓冰說,最近幾年向物業公司追繳公共收益變得越來越普遍,中遠兩灣城這個案例,讓更多小區業委會意識到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可行性。
同為社區治理“三駕馬車”,業委會和物業為何頻頻產生矛盾?中遠兩灣城業委會一審勝訴,其他小區可以效仿嗎?
判賠4000萬依據何在?
本案原告為中遠兩灣城小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被告是上海中遠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曾為中遠兩灣城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長達20年。小區第三屆業委會產生后,對過往20年的小區多項支出費用產生質疑,收集證據后向普陀法院起訴,訴訟請求經過變更,最終要求被告返還的總金額超過6200萬元。
中遠物業認為,公司已經與第一、第二屆業委會就小區的相關資金結算完畢,不同意原告從2001年9月1日起進行審計,但同意以2014年1月1日為起始日、2021年1月31日公司退出小區為截止日,對這一時間段內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按實結算部分、公共收益部分的收支情況做審計,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對于原告變更后的6200萬元訴訟請求,中遠物業未作答辯。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中遠物業服務期間共經歷三屆業委會,出具過多份不同時間段的審計報告,但這不代表雙方已經完成結算或就結算金額達成一致。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委會和物業達成一致的情形下,原告作為新一屆業委會,要求進行費用結算于法不悖,且結算時間范圍可以涵蓋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的全程。
法院指出,雙方對各類收支的結算標準與方式未能達成一致,那就應該就各自的觀點分別舉證,并在必要時由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介入進行審計。原告主張的費用計算方式,是在現有證據基礎上推斷出各項費用,缺乏其他確鑿的依據與有效的手段。被告中遠物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司法審計,且未就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針對性抗辯意見,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及訴訟風險。
最終,法院根據誠信公平與合理等價的民事活動原則,結合本案證據和原告提供的計算方式,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按實結算、公共收益分成的結余款4000萬元。
矛盾為何持續20年難解?
在普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除了支持業委會返還相關費用的訴請,也駁回了業委會要求中遠物業支付利息的請求。判決書表示,既然業委會長期不滿中遠物業的服務,并自述已知其中的弊端,但在長達20年的合作期內未及時糾錯、追責、維權,直至合同關系終止,由此導致相關事實無法還原、直接或間接證據缺失,在結算過程中產生不利于本方權益的損失的,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根據業委會的陳述,雙方矛盾由來已久,早在第一屆業委會任職期間就曾質疑物業在財務方面存在問題,雖保留了諸多證據,但最終未能妥善解決;第二屆業委會負責人和中遠物業負責人是親屬,因此其任期內通過的對中遠物業的審計,業主并不相信;第三屆業委會的選舉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直到2019年12月才經選舉產生。
“在我沒當選前,業主就給將產生的新一屆業委會提出了目標任務。”中遠兩灣城第三屆業委會主任韓德友說,這些任務包括為小區更換物業、對小區收支做審計、向中遠物業追責等。
2020年10月,中遠兩灣城第三屆業委會召開了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投票表決通過“授權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對2001年9月至2020年8月小區公共收益、按實結算、維修資金項目等收支進行全面審計,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完成相關審計工作,收回應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全部相關資金權益”的決議。得到全體業主授權后,第三屆業委會委托律師事務所開展相關工作。
法律維權應該注意什么?
過去幾天,韓冰組建的上海業委會交流群內,不斷有人向他打聽中遠兩灣城業委會和代理律師的聯系方式。在韓冰看來,這一個案一方面讓物業行業認真審視自己的經營方式,提醒他們盡快合乎規范;另一方面提振了很多業委會參與者的信心,讓人們意識到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存在的意義。
不過,業委會一方的代理律師、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海峰提醒,當下不少小區希望通過法律手段為小區維權,但其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
首先授權要明確。中遠兩灣城業委會在召開業主大會,提請全體業主授權業委會進行審計時,一并授權業委會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相關事宜。其次平時要注重保留證據,方便明確訴請金額。在中遠兩灣城這起案件中,因為相隔時間較長、前任業委會履職效果不佳、物業公司不愿配合審計等原因,許多證據都已遺失。
“我們除了主動搜集、匯總業委會手中為數不多的證據外,還向法院申請多份調查令,到電力公司和城投水務公司去調查歷年的電費和水費數據,到小區停車數據存儲單位去調查有關停車數據。”朱海峰說,通過眾多間接證據,結合中遠物業在訴訟中提交的歷年單方審計報告中的破綻和矛盾,才推算出中遠物業應該返還的金額,并據此提交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書。
是否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小區的物業、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矛盾不是個案,雖然一審判決取得階段性成果,但朱海峰不建議其他小區盲目跟風,都到法院起訴。“一方面,物業糾紛涉及眾多業主,要形成統一意見非常困難,很多業委會也無法負擔訴訟的時間、金錢成本;另一方面,許多物業公司是非常專業、負責的,矛盾往往源自誤會和溝通不暢,完全可以在平時予以化解。”
在中遠兩灣城這起案例中,如果前任業委會能認真履職,很多問題都能早早解決。比如,根據約定,小區內道路的固定停車位按150元/月/車位收費,其中30%為物業管理費,其余歸全體業主;小區內流動停車的收益以包干制方式,30%作為被告管理費,其余歸全體業主。但物業并未直接將經營收入的70%計入公共收益業主共有部分,而是在對總收入與總成本均按照30%歸物業、70%歸業主的比例分攤后,從業主享有的收入部分扣除其所謂的業主應分攤的成本,最終得到公共收益才是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僅一處算法不同,在十幾年里就讓業主多承擔800多萬元的成本。
朱海峰說,這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對物業公司而言是個自查的機會。也給業主、業委會提了個醒,平時要多關注小區事務,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解決,避免問題積少成多。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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