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努力使浦東成為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開路先鋒、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排頭兵、彰顯“四個自信”的實踐范例,市政府近日印發《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的決定》。一起來看《決定》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決策部署,建立完善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努力使浦東成為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開路先鋒、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排頭兵、彰顯“四個自信”的實踐范例,現就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作如下決定:
一、市政府圍繞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實際需求,根據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等的規定,依法及時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新區實施。
二、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修改相關市政府規章或者在有關市政府規章中作出特別規定,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在更高水平改革開放中更好發揮開路先鋒和排頭兵的作用。
三、市政府可以決定一定期限內在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規定,浦東新區政府可以就所涉及的事項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浦東新區實施。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市政府規章;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市政府規章的規定。
四、市政府可以決定一定期限內在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部分規定,或者經市政府同意后,由浦東新區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在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部分規定。
五、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司法局牽頭,會同浦東新區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常態化工作機制。
六、對暫無法律、法規或者明確規定的領域,市政府支持浦東新區政府先行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并按照程序報備實施。
浦東新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執行評估機制,依法提出將管理措施轉化為市政府規章的建議。
市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浦東新區政府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及時按照程序將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固化。
七、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法治保障需求,與浦東新區政府加強統籌銜接,形成整體合力。
本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來源:浦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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